印度尼西亚(以下简称印尼)第19/1992号法制定于1992年8月28日,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。有关的法律还包括1993年初颁布的新法实施细则。
印尼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。的在先注册人拥有的专用权,权要求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。其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,共分35类,前34类采用国际飞轮,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,主要指服务分类。每份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。
印尼是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(斯德哥尔摩文本)、、《法条约》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。
大陆自然人/法人
境外自然人/法人
受通时间:1-2周
注册周期:12-18月
有效期:10年
印度尼西亚查询报告 | 价格咨询:400-683-1198400-665-7678 | |||
信息保密中,请放心填写 |
准备申请材料
提交申请
审核
公告
下发证书
印度尼西亚注册信息表
(含申请人信息、商品或服务之项目)
申请人资质文件
清晰的图样
注册委托书
欧洲律师
主要负责欧洲地区的、的申请与案件处理
东南亚律师
精通东南亚的知识产权法,主要负责的复审与异议案件撰写
美国律师
从事知产行业近20年,精通美国与加拿大知识产权法
中东律师
主要负责阿联酋、沙特等国家的与案件资料与处理
非洲律师
对非洲各个国家的法以及法颇有研究,专业处理各类维权案件
南美律师
从事知产行业16年,熟悉南美各个国家的与的流程及资料
德国律师
欧洲代理律师,主要负责欧洲发明的资料与案件审理
澳大利亚律师
从事知产行业10年,专业办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与案件